▲电视剧《人民检察官》海报。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检察官法。新修订的检察官法第五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对于这一新增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在宏观上,检察官应该恪守客观公正义务,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职务;二是在微观上,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全面发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功能,既要追诉、打击犯罪,也要竭力避免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可以说,这样的修正,是对多年来刑事检察理论与实践的科学总结,也使得检察官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更加通畅有效。与此同时,还落实和体现了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的规定,有助于提升中国检察官的国际认同。

此次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正也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近年来持续不断地有冤案错案得到纠正,分析起来,以往的法制理念不当、司法机制不健全、法律监督实效等无疑是重要原因,随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也必然牵动着司法主体即法官、检察官自身的变革,这就需要修改完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

进一步反思诸多冤案错案发生的原因,不难发现检察官持有客观公正义务,他们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非常重要。如果丢弃客观公正的义务,偏离客观公正的立场,一味地强调打击犯罪,就难以保证全面准确地审查和收集证据,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而忽视这些证据,就很可能造成冤案错案。

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它们既是一种时时刻刻都要牢记的思想理念,也是法官、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否则就无法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具体说来,无论是坚持客观公正的职责立场,还是践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基本原则,这些都应该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从立案阶段开始,检察官基于客观公正的职责立场,通过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将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排除出去;将事实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排除出去,从而使无罪的人一开始就不受刑事追究。

当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也需要客观公正地考量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对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案件不起诉,从而使那些较轻的违法案件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带病”案件不进入审判程序。

到了法院审判环节之后,检察机关既要指控犯罪,也要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重点是要提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也要全面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

最后,在司法救助或者申诉阶段,检察官同样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

说到底,检察机关要重视每一起冤假错案的线索,无论是错在哪一个环节,检察官都要勇于监督,对于达到法律要求的,则要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某种意义上,检察官既是铮铮铁骨的犯罪指控者,也要做伸冤纠错的“守夜人”。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 李冰冰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