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司法所长掌握着缓刑犯的考核权,权力压力下的骚扰,实则是另一种形式的“索贿”。

  “你很有女人味。”“亲爱的,你在哪里?”“唱支歌,让你考及格。”——近日,上游新闻披露的一段略显“油腻”的聊天记录,引发关注。

  湖南娄底市新化县女缓刑犯小菲(化名)向记者反映,她再次被当地西河镇司法所所长肖某言语骚扰,时间为凌晨1点左右。5月8日,新化县司法局对此事介入调查。昨天上午,随着新闻发酵,新化县纪委监委也介入调查。

  据报道,2018年,小菲因触犯刑法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缓期三年执行。按规定,小菲要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考核由西河镇司法所负责。

  这意味着,当地司法所一方面有责任针对其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等情况制定具体矫正方案;另一方面,在社区矫正期满前,司法所应当根据其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换句话说,司法所长实际上是直接了解、监管、帮教、考核小菲的第一责任人。

  那么,作为司法所长,如果肖某确如聊天记录所展示的,对小菲屡次无端骚扰,甚至以“及格”为条件要求刑犯“唱支歌”,显然已经不仅是悖逆职业道德,或将构成违法。

  公职人员理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素养,而司法人员则更应是公正的代表,其一言一行不仅代表个人形象,更代表法律的公信,对其品行的要求,自然要高于一般社会公众。普通人对女性进行言语骚扰尚且要受到道德上的指摘,更何况涉事的肖某还顶着“司法所长”的官帽。

  更关键的是,司法所长掌握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权,而“一票否决”则有可能让社区矫正人员失去自由,入监服刑。

  在一方具有压倒性优势的不平等地位下,社区矫正人员对监管者可谓言听计从。在此背景下,司法所长在深夜向监管对象发送带有暧昧色彩的信息,其动机自然令人生疑,并会给监管对象带来极大压力。

  试想,假如其向监管对象索取物质利益,则系索贿;而其要求“约会”的骚扰信息,难道不也是另一种“索贿”吗?

  要知道,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调查属实,该所长除应承担相应问责外,已不适宜再继续管理、监管该社区矫正人员,而应回避。

  □奉楚(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