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郴州桂阳县蓉城中学的90后女教师小娟悲喜交加,喜的是自己考上了硕士研究生,悲的是其所在学校以及桂阳县教育局,以执教不满5年为由拒绝其辞职。她为此多次去县教育局协调,希望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4日,桂阳县教育局负责人承认合同是这样,但目前桂阳县缺专业老师,“现在教育局规定是,(服务期)不满五年,一律不得辞职。”15日凌晨,桂阳县官方又进一步回应:目前正在与小娟老师按程序解除合同。

在媒体曝光后,事情正朝着契合当事人期许的方向发展。但如果没有曝光,此事还能顺利解决吗?

复盘此事,当地教育局以执教不满5年为由,拒绝为涉事老师解除合同,跟合同拟定的条款相悖。从法律层面说,无疑是教育局理亏。该局负责人也并未讳认这点。师资匮乏和“服务期不满五年不得辞职”的规定,也很难成为其“违约”的依据。

首先,“现在教育局规定不满五年不得辞职”,对原来的规定并不产生溯及力;其次,合同属于双方契约,单方规定并不能改变双方约定。就比如,合同一方的小娟若自己提出什么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规定”,肯定也无效。

教育局也一样。以“教育局规定”否决合同条款,显然侵犯了当事老师的正当权利,也有违契约精神。

当地缺少专业教师,的确是值得忧虑的问题,当地教育局或许确有难处。即便如此,也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不能因为出发点正确,就给教师附加义务,要求其牺牲个人前程、合法权益做奉献。

事实上,正因为有些地区专业教师难招,地方教育部门才会用“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样相对灵活的聘用条款,来增强岗位的吸引力。如果这类条款随时可以不算数,契约都成了“逗你玩”,不仅会成为有关部门的信用污点,还可能加剧“缺少专业教师”的问题。

如今,事情以“亡羊补牢”的方式趋近收场。希望类似政府部门违约的现象能渐次消失。

□马涤明(媒体人)

编辑 陈静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