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说法

  

  承担交通违法责任,并不有损见义勇为者一丝一毫的荣光。

  因见义勇为不幸身亡,居然被认定为“交通违法”,还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日前,河北香河县一起老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事件的后续进展,引发社会热议。

  交通违法与否,不妨碍见义勇为认定

  尽管本案在责任认定上有争议,但令人欣慰的是,凡有类似个案发生,“不应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都是舆论的主基调。这充分说明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褒扬与体恤,也说明了在弘扬社会正能量上,舆论并不缺乏共识。

  在肯定见义勇为、褒扬社会正气的大前提下,认真讨论因见义勇为而引发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划分,仍是善后处理绕不过的关键环节。

  根据新京报“我们视频”最新披露的现场视频,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位小女孩独自走在一条机动车道上,周围车来车往十分危险。小女孩所处车道有多辆机动车正在行驶中,见到小女孩纷纷减速避让。这时,一位老人快速走来抱起小女孩,但不幸在横穿到另一车道时被一辆货车撞倒。

  而此前媒体的报道主要集中在老人救小女孩不幸被撞身亡,并未描述前述细节。

  如果老者当时抱起小女孩后,不是选择横穿道路,而是就地、就近折返,后面的一切都不会发生。

  有人说,这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苛求。的确,法律不强人所难。我们已无从得知,老人为何舍近求远选择横穿马路。我们也不能仅根据一段监控视频来定性老人的行为是否存在“采取措施不当”。

  这些都应留给执法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部门根据更多证据去判定。但不管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或交通违法,都不妨碍相关部门对其作出“见义勇为”的认定。

  同时,我也认为,肯定见义勇为和划分事故责任,绝不应分开,因为两者本就互相关联。见义勇为正可说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这对责任划分当然是重要的。

  并不是“情有可原”,责任就可自然消除

  但很多论者都忽略了一个基本的常识,并不是“情有可原”,违法就不成立,甚至责任就都自然消除。

  比如,救护车、消防车为抢救人命闯红灯,是不是就不能被认定为交通违法,进而就可以免除一切责任?答案是:否。

  《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赋予“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这里有个前提,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一辆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闯红灯时把正常行驶的车辆撞了,当然可以认定为交通违法,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也是一样。并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都能自动划入“紧急避险”,进而就都能免责了。

  紧急避险是当他人存在危险时,以付出另一种较小代价的方式规避更大危险。按民法总则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律从来没有规定,紧急避险就可以不负责任,或因紧急避险而构成的交通违法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违法。

  拿该案来说,老人在事发现场的行为,其实可拆分为两段:前半程他横穿马路救起了小孩,这里的交通违法是见义勇为不可避免的“代价”,责任或可豁免;后半程他抱着已经安全的小孩,从马路中央准备横穿到马路对面,正是在此过程中他被撞——这里的横穿马路其实没必要,还会将其置于险境。

  事实上,若没有看到这完整的事发过程,就很容易对老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产生误判。而这类误判,很可能加重货车司机的法律责任。

  有论者称,“因见义勇为牺牲后,却被认定为交通违法,换到谁身上都难以接受。”而这更多是一个观念问题。

  承担交通违法责任,并不有损见义勇为者的荣光。人命远比交通违法更重要。当一宗交通事故,涉及见义勇为者、受益人(被救助人)以及车主这三方时,交警部门总要给出一个事故认定结论。

  我们都认同“不应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只是在实现的方式上,也无须让法律打折。通过社会和民政部门能够解决,为何不走这条合法又合情的路径,而非要纠缠于“无责说”呢?

  □王琳(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