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

  打击超载,需向严法和技术要效率。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牵动了很多人的心。截至目前,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初步分析,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一起事故或许是“多因一果”,但再怎么说,大卡车超载恐怕都甩不了锅。而跳出这起事故看,大货车严重超载问题显然需要被更多地正视,这已不是一次两次导致路桥垮塌类事故,这次只是将其后果更猛烈地呈现了出来。

  在这方面,有很多“他山之石”可资我们借鉴。

  拿美国来说,对超载的治理侧重技术监控,已经形成固定检测站、移动检测站、动态称重技术和设备相配合的体系。其不停车检测技术降低成本的同时提高了效率,使得治理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更高,让很多超载车辆寸步难行。

  而欧盟早在50年前就开始完善货运法规,重点打击超载。德国对超载驾驶员的惩罚也相当严厉,“第一次超限的驾驶员将被登记在案并口头警告;第二次被发现将面临3个月的监禁;1年内超限3次以上的驾驶员,将被吊销驾驶执照,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从事驾驶行业工作。”

  日本的处罚力度很高,在罚款之外还设置了有期徒刑,严格实行“一超三罚”制度,即罚货主、罚运输企业、罚司机。每个主体都逃不过法律的惩戒。

  韩国同样实施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有期徒刑期限和罚款上限都远高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

  我国的《公路法》第五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明令禁止超载,但仍有不少可改进的地方。

  第一,规定交叉,执行不便。对于超载,路政一个标准,交警一个标准。涉及超载治理的,虽然有不少法律条款,但这些法条在关于如何处罚等内容规定上不尽一致,还有位阶不明等问题。

  第二,惩治力度有待加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法条则规定罚款的最高上限为3万元。

  相比较韩国法和有“天价罚单”之称的美国法,我国目前制定的罚款水平在国际上并不算高。要增强整治力度,提高罚款力度很有必要。

  第三,缺乏多主体的惩治措施。货车超载经常不只是司机的问题,所有利益相关者都不能钻空子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方面可借鉴日本,罚货主、司机、运输企业三方主体,同时也并罚不良生产、改装货车的厂家和借势勾结某些执法人员的黑中介。

  第四,缺乏对执法人员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现有法律法规虽并未遗漏执法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却并无较为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面对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等现象,该有更有效的解决办法。

  超载不是个新问题,治理此顽疾也任重而道远。但汲取现实教训,向严法和技术要效率,并不断探索治理路径,让道桥变得更安全,就不会是奢望。

  □程祎琛(中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