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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款发起人获得15万余元善款后,未用于孩子治疗导致孩子死亡,被众筹平台告上法院追讨善款……这两天,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网络大病筹款纠纷,引发广泛关注。

据新京报报道,6日上午,朝阳区法院宣判了此案,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其所筹集的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他全额返还筹款15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法院要求众筹平台后期应准确将善款返还赠与人。

众筹平台自从诞生以来,为无数处于危难的家庭提供了帮助。但近年来,随着“南宁一母亲众筹25万救女,却被曝有几套房”等事件的发生,究竟何种家庭才有资格发起筹款、善款是否真正用到有需求的人身上,也动辄引发争议。

因此,从维护网络众筹秩序、挽回民众公信力的角度来看,首例网络大病筹款纠纷诉讼确实有标本意义。

无论是认定涉事众筹发起者挪用筹款构成违约,判令全额返还并支付利息,还是指出众筹平台未妥善履行严格监督义务,存在审查瑕疵,都从司法角度厘清了筹款发起人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

此次判决也昭示了一点:救助众筹不是绝对自由的权利,在民事赠予关系的框架内,具有与权利相应的义务。因此,必须遵循诚信契约的精神,如莫先生在众筹却不将善款用到孩子身上,属于违约行为,包括平台和捐赠者都有权利追讨善款。

当然,司法判决所具有的功能向来都是兜底的,要完善网络平台众筹机制,仍需各方发力,预设管理前置。

立法层面,可以进一步细化网络众筹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需要让渡的权利。而平台也不应当只是网络救助的信息通道,还应当是合理合法的公益渠道,要在完善众筹求助的规则上下更大功夫,在管理上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比如,制定更明晰的求助信息报告制度,并对信息真实性、全面性进行审查核实;又如加强与地方民间公益组织的合作,把管理从“筹”延伸到“用”,而不是简单放任诚信自律,把更多纠纷防范于事前、事中。

让筹款者把兜里的钱再掏出来,此次判决无疑是从司法层面对天平准星的一次校正。而从长远来看,要让网络众筹平台得到规范、良性发展,要做的还有很多。

□ 房清江(职员)

编辑 陈静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