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实现法治的前提,就是执法者先遵纪守法,对表法治要求,规范权力运作。

  近日,发生在唐山的“患癌老人被当嫖客错抓”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原以为,随着10月底当地警方登门道歉赔偿9万元,此事已告一段落,没想到,在多家媒体报道此事后,11月9日下午,唐山开平分局三位领导到达受害老人张某明大爷的家中,称老人接受采访违背了协议,要拿回协议赔偿给的9万元钱,让张大爷走法律程序起诉他们。针对老人家属提出的“如果协议不再生效,警方应立案”的要求,他们则反复说“立案需要上级机关”。

  在媒体曝光后,这再次引发争议,不少人认为,当地警方这是把此前给老人的赔偿当成了“封口费”,吃相着实难看。不过,据新京报报道,10日下午,涉事警方又向老人道歉,称此事系“乌龙”执法,愿意继续与张某明一家诚意沟通,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并依法依规承担应负的责任。而涉事老人的妻子表示,9万块钱的补助款将用作看病,“如果钱剩下我们会退回去,如果不够警方说还会负责,警方道歉很诚挚,我们很满意。”

  此事可谓一波三折,兜兜转转。尽管事情最后以当地警方再次道歉收场,但此事仍有反思的必要。整件事的处理进程,某种程度上是部分基层执法者法治素养的折射。

  就事中过程来说,抓老人时没有抓到现行,也没有先行盘问,就将人当“漏网者”强行控制,执法程序上难免授人以柄;在老人急忙否认后不给陈述辩解权,而是动手打人,也明显超出了文明执法应有的比例原则。

  从事后处理来看,老人多次讨公道,当地有关部门却想淡化处理,“误判”而不是粗暴执法、“控制”而不是误打等轻佻定性,跟受害老人“一生最大的耻辱”的心态完全不适配,个中也没有体现出对公民尊严的顾及;不肯给当事人看执法记录仪和现场监控视频,也跟信息公开要求不合;最终只赔钱不问责,亦有违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而被曝光后登门索回赔偿的做法,更是“谜一样的操作”:那笔赔偿应该是执法过错后的应有补偿,而不该是“拿钱消声”的封口费、私了钱。

  赔偿受害者是纠错的一部分,是善后义务而非恩赐,说拿回就拿回,既是不把公信力当回事,也让纠错诚意严重缩水。这跟此前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也合成了一幅对执法过错“该纠不纠”的图鉴:嘴上说着道歉,身体却很诚实。

  涉事领导要拿回赔偿的理由是,张大爷接受了采访违背了协议。这无疑暴露了压负面怕曝光、抗拒舆论监督的捂盖子心态,也留下敲打找媒体维权者之嫌:按老人的说法,他们爆料给媒体维权是在正常途径淤塞时、协议签订前,此后媒体找上门也是说“解决完了”,他们并未违反“息访罢访”约定,所以当地警方要拿回协议赔偿,也完全没有道理。而此事中“买断反馈权”协议的合法性,显然也需要用法律尺子量一量。

  犯错过后,认了错却未纠错,错被曝光后还想拿回赔偿,这不啻为“将错就错”。而贯穿于这些错误之中的,是执法者法律观念的淡薄,是个别基层单位对法律规范的不够敬畏——事实上,当地办案人员和涉事部门若能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将执法行为收束到法律框架内,事件要害恐怕也不至于从无心之失转移到有意之过上。

  在舆论监督之下,当地警方算是及时改正了错误,但纵观这个案子的全过程,却对各地执法人员不无警示意义:实现法治的前提,就是执法者先遵纪守法,对表法治要求,规范权力运作。

  □仲鸣(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