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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罚公安,大水冲了龙王庙还是铁面无情?近两天,山东烟台招远市人民法院对威海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在法学界更是激起强烈反响。

事情原委是,招远市法院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孙岩律师持调查令去荣成市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故12月4日对其开出罚单,限于2019年12月20日前交纳。12月6日,荣成市公安局政工科工作人员称,领导正在开会讨论此事,具体情况不方便解释和透露。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公安机关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通常是给别人开罚单的,如进行治安罚款和交通罚款。如今涉事公安局却被异地法院罚款,确实是个新鲜事,以至于很多人好奇:法院还能对公安机关开罚单?

答案是能。招远市法院给公安机关开具罚单,有其法律依据。

由于此事涉及的是民事案件,而法院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权威途径,法律也赋予了法院强有力的手段,来保证其实现公正司法。《民事诉讼法》就规定,法院有权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者都必须配合,否则,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罚款和拘留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若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有权责令其继续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予以罚款。

这里所说的“单位”,也包括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进行调查,其性质便是司法授权、代表法院取证,在公权力加持下,这也具有强制性色彩,因而有别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可以产生与法院调查取证相同的法律效力。对此有关单位同样不能拒绝,否则同样可以予以罚款。由此可见,法律赋予法院的手段还是比较充分的。

至于对拒绝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的数额,《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也有明确,即对个人罚款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本案中,涉事法院对公安机关罚款10万元,完全合法有据且在法定幅度内。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在律师界也得到了特别的关注。本案中的孙岩律师拿着法院调查令,向当事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结果碰了软钉子,“当时公安那边希望法院的人去调查,(称)这样正规一些”。类似情况不少律师都遇到过,开调查令的法院通常的应对方式,也是改为自己直接去调查。

这里面,未必就是有关公安机关刁难。因为对于法院是否有权委托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有些地方省高院制定的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在效力层级上仅属于地方司法文件,对辖区内相关的行政机关、银行等单位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因如此,许多法律人士建议,可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律师调查令为当事人或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特殊形式。

回到该事件上,其示范意义就在于,向社会昭示了,所有单位,包括公安机关,都应依法履行司法协助义务。对不尊重律师调查令、不配合律师合法取证的行为罚款,彰显的是司法权威,警示的是类似不当之举。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 胡博阳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