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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原本“免于刑罚”的交通肇事案件,因为巡视“回炉”再审并改判。

据云南省纪委省监委通报,丽江市宁蒗县政府办公室原主任毛发金饮酒后驾驶公车,交通肇事致行人一死两伤,经该县公安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宁蒗县法院判处毛发金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省委第五巡视组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介入,丽江市中院指令永胜县法院启动再审,判处毛发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从法律上看,对当事人“免于刑罚”的原判决实在说不过去。

根据《刑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致1死,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就应当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加上此案有“弃车逃逸”的恶劣情节,法定量刑幅度更高。

就毛金发的肇事情况看,还有“致伤两人”、“饮酒后驾驶公车”、“指使其亲属到现场冒名顶替”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应酌情从重的情节。当地法院对此视而不见,作出“免于刑罚”的判决,更显得荒谬不经。

从巡视组此后的调查来看,“免于刑罚”的荒唐判决背后,是当地有关部门从执法办案到法律监督的“处处失守”:

当地交警部门,在侦查阶段本应依法侦办、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却“侦查不力、取证不全、延时取证、案件情节反映不准确”;

涉事检察机关本应依法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把好法律监督的关口,却“量刑建议阐述不充分和不全面”、“对量刑畸轻问题未提出抗诉”;

作为审判机关,当地法院本应查清认定事实证据、依法定罪量刑,却连交通肇事逃逸、饮酒后驾驶情节、致人2伤等基本情节也未认定,且犯下“判决量刑畸轻”的“低级错误”。

一言以蔽之,输出正义的“车间”,该把的关口没有把好,生产出来的司法判决难免沦为“劣质品”。

“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处理偏轻问题”、疑似“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办案”……当地巡视组针对此事给出的调查结论,可以说是点中要害。

一起原本是非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何以演变成“葫芦僧判葫芦案”?从涉案人毛发金的身份上,或许不难找到答案。

从报道来看,毛发金原为丽江市宁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循着这一线索看,这起荒唐判决背后,上演的俨然是一出有关部门与涉案人相互勾连、罔顾法定职责的闹剧。

回看这起案件,毫无疑问,在错误审判的纠偏过程中,省级巡视组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起案件的发案时间是2016年,一审判决是2017年,如果不是民众举报、巡视组介入,组织力量深入审查调查,很可能就此遮掩过去。

在巡视组介入后,当地对此次案件进行了再审改判。再审改判实体刑,是司法正义的体现;当地纪委监委对相关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分别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也是正本清源的应有之义。

但巡视纠偏,也非长久之计、根本之策。当地有关部门显然也应反思检讨,如何引为镜鉴、亡羊补牢,修补执法办案的漏洞,强化法律监督,为公众输送更多的公平正义。

□杨宜桐(学者)

编辑 陈静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