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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这是该法十四年未有过的一次全面大修,在发行注册制改革、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均有新意。诸多热点已经获得了不少分析,本文则想探究一个可能会被忽视,但革新意义不宜小觑的事项。


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此前的《证券法》则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后半条相同)。


一言以蔽之,这意味着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时代的落幕。虽然为了保障证券信息披露的质量,相关披露媒体仍然会有准入门槛,但大势所趋是证券信息披露媒体从“特许制”向“核准制”过渡,对其他媒体而言将是一次契机。曾经出现的,某证券报同一天有超过1000版、字号极小的上市公司披露公告的“奇观”可能会消失。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早期并未有指定媒体制度,并出现过一些乱象,如1993年“苏三山事件”中,一散户为了股票“解套”,伪造公文发给多家媒体,声称苏三山公司要被收购,由于海南《特区证券报》草率刊登这一虚假信息,引发了该股的波动。后来建立的指定披露媒体制度,一是为了确立信息披露的公信力,防止虚假信息的登场和干扰,二来也是为了便于投资者集中查阅。最后逐渐形成了深圳交易所“三大报”和上海证交所“四大报”的指定媒体格局。


然而,我国目前的沪深上市股票已经将近四千只,各类需要披露的信息每日层出不穷,同时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大普及格局也早已不是《证券法》1998年制定、2005年修订时的格局。指定媒体已然成为多年的“吐槽”对象,上市公司要为此费钱,投资者也通常不会通过指定媒体来收集所需要的信息。


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成熟和资费降低,沪深交易所的官网本身能够成为普通公众的“信息直通平台”,由于其权威性,自然成为了人们的首选,这也是新《证券法》将“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列为首要发布平台的原因;另一方面,经过多年市场竞争,一些平台也已经依托其快捷友好的信息推送方式,占据了诸多投资者的电脑和手机。新《证券法》终结指定媒体,可谓时代的必然。


虽然传统指定媒体大概率会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的资格争夺战中占据优势,但整个环境已经发生变革。


不仅有更多的线下线上媒体会成为证券信息发布平台,更重要的是,在新环境下,公众对媒体的期待将更明显地转向“有效信息”,即媒体不应满足于五花八门的证券原始信息的传递人,而是发挥自身的新闻调查、数据分析特长,来为投资者寻找、探究证券价值的洼地与泡沫。


期待无论是专业财经媒体,还是兼顾财经报道的综合媒体,将在新的起点上展开有力竞争、惠及社会。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编辑 孟然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