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

“冷水江两高中生奸杀教师”案,经历了判刑—申诉—驳回的曲折后,有了新进展。

据红星新闻报道,2009年8月25日晚上,湖南冷水江市碱厂子弟学校教师刘某在小区顶楼散步时,遭遇奸杀,两名年仅16岁的高中生刘甲和谢某很快归案,并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两名学生对此不服,提出上诉。此前湖南省高院曾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刘甲和谢某则称“要么清白出狱,要么牢底坐穿”,坚决不写悔罪书争取减刑。

但随着疑似真凶者张某落网,案件迎来转机。1月18日凌晨,湖南省高院发布通告称,该院正在对刘甲和谢某犯强奸罪一案进行申诉复查。

严格意义讲,当地法院决定申诉复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冤案平反。申诉复查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前置环节”,法院是否决定再审,还需要取决于复查的结果。

至于再审的结果如何,现在下判断为时尚早,还需要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裁判。已经被判有罪的刘甲和谢某,此时此刻仍属于“戴罪之身”。

但在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下,复查消息的传出,仍不无积极的意义:在该案疑点重重的背景下,这也契合“不放过一个疑点”的公正办案期许。

回看这起案件,的确有重新检视的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法院有罪判决的作出,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就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情节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但从本案的证据看,还有不少的疑点尚未排除,证据链远未形成“严丝合缝”的程度。

如两名学生被定罪,主要依靠是本人供述,还有些证人证言。这些言词证据的效力,在证明力上带有先天不足。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如今已成重要的指导原则,就是为了防止口供依赖下的刑讯逼供。该案中,两名学生也反映存在这情况。

更重要的是,从现有证据看,这起刑事案件真凶很可能另有其人。对专业的办案人员来说,法医鉴定在办案中的分量不言而喻,可根据湖南省公安厅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的“公(湘)鉴(法物)字176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看,死者的教师刘某身上并没有查到刘甲和谢某的DNA,却显示“另有一名男性”。

从法医鉴定结论看,另一名男性的作案嫌疑,远比这两名高中生大。根据刑诉法,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就本案来说,两少年被关押十年后,《法医物证鉴定书》上的“另一男子”张某落网,也意味着活生生的“新的证据”出现,考虑到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确应考虑启动重审程序。

真相在哪里,正义就应当在哪里。审视这起曾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多年之后,真相还在疑云萦绕之下,正义的轮廓尚未水落石出,所幸时间最终会给出真的答案。

如今,司法机关已启动申诉复查程序,走出了复位正义的重要一步,也希望其秉持法烛、一查到底,作出不枉不纵的处理,消弭既有的疑窦。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编辑 胡博阳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