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践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需使之逐步走出地方和行业,成为一个通用的信用认证系统,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净化市场环境和政治生态。

  多地借助大数据技术,实践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据媒体报道,前不久,湖南省纪委监委发出通报,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36名个人被列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一批“黑名单”。自名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他们都将受到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等联合惩戒措施。

  向全社会公开企业行贿信息,广而告之,可查可询,既是对失信人的惩戒,也为业主单位精准决策提供了参考。无疑,这一做法体现了积极的治理态度,有助于从源头阻断腐败行为,值得肯定。信用建设就是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夯实每一个环节,封堵每一种可能,将来的法治建设也当在此方面更多作为。

  就践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而言,关键就在于形成公开、共享、更新的制度体系,满足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需要,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唯其如此,才能逐步走出地方和行业,使之成为一个通用的信用认证系统,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净化市场环境和政治生态。

  一直以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行贿受贿,隐秘且难以禁绝,这中间,严查行贿与严处受贿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非法的私下交易,破坏程序,侵蚀权力,最终产生的诸多灰色成本仍要由社会来承担。此前,媒体报道过不少工程项目偷工减料、出现险情,甚至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例,究其原委,与层层行贿受贿摊薄工程造价密不可分。

  共享行贿人黑名单,首先需要汇集翔实的权威数据。但从目前一些案件看,对行贿人多有不予处理或不予公开处理的情形。这样,相关的信息数据就无法向社会公开,也就很难不断完善、不断充实行贿人黑名单库。

  也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逐渐联网相关信息,形成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行贿人查询数据库;同时,明确专责部门,强化监督管理,在体制机制上明确信用信息数据互通共享后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信息共享的责任主体。

  社会对此有现实需求,而目前多地也已有较为成熟的运作经验,相关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应当及早提上日程。在此方面,一些地方的好做法可资借鉴。比如,深圳前海区纪委监委就依托公共信用平台,将检察机关原有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和被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党纪政务处分的行贿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信息,以及协调公安、法院两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录入,向全社会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公开就是最好的利器,相比行政罚款,取消市场参与、资质吊销、评级下降、关闭融资通道等,让失信者、行贿者更有切肤之痛。而将这些行贿行为公之于众,本身也是优化市场环境,构建优胜劣汰公平竞争机制的必然。

  另一方面,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因此,对行贿人的惩戒也要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威严倒逼市场各方诚信守法,既是为经济提质增效,也会增强企业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