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奚某某失火罪案,判处被告人奚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4月12日,鹤庆县辛屯镇南河村东面山发生森林火灾。经过1700余人扑救,明火在2天后被全部扑灭。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起火原因系嫌疑人吸烟引起。他吸烟后将未经安全处理的烟头随手丢在身旁草丛中,继而引发火灾。此次森林火灾造成林木损失3377.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