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黄钟方辰)据韩联社消息,当地时间7月19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对“世越号”沉船事件损害赔偿诉讼案作出判决,判定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地时间2014年4月16日上午8时58分许,韩国一艘载有476人的“世越号”客轮在全罗南道珍岛郡海域发生浸水事故后沉没,导致300多人遇难,100多人受伤。2015年,354名遇难者家属将国家和“世越”号所属公司青海津海运告上法庭,要求通过诉讼依法追究国家的责任,并拒绝国家提供的赔偿金以达成和解。

  当地时间今年7月19日,遗属针对国家和船务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认定国家在事故初期应对不力,并判处国家向遗属支付抚恤金。法院表示,“世越”号所属船务公司——清海镇海运公司和国家过失导致本次事件发生,法院认定双方的赔偿责任。船务公司在超载和货物固定不稳的情况下让船舶出航,船员们通过广播让乘客就地待命,而自己却先逃离。木浦海警123号舰舰长未采取让乘客撤离船体的措施,并未尽保护国民生命安全的义务。遇难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船内等待救助导致最终遇难,在船身倾斜至船体完全沉没的时间里,遇难人员必定经受了极度恐惧和痛苦。事故后,遗属们遭遇了巨大精神打击,此时此刻仍蒙受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之痛。

  根据判决书,韩国政府应向每名遇难者支付2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20万元)抚恤金,同时向遇难者亲父母分别支付4000万韩元抚恤金,向遇难者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等分别支付500万-2000万韩元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