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全浩)1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多项金融服务创新之举,包括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

根据证监会的有关公告,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深港通”机制外,证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国内投资者要投资境外证券的,可以通过购买QDII基金产品份额、参与“沪港通”交易等合法渠道投资境外证券市场。

此前,国内投资者大多通过国内互联网机构,在海外券商处开户,投资美股等,但该模式曾在2016年被证监会提示风险,监管部门认为,未经批准的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缺乏相应的安全审核以及法律保障,而且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都在境外,一旦产生投资纠纷,必然会造成投资人权益受到巨大损失且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上述通知的落实,国内投资者投资海外资本市场将更加便利,同时更加安全。


新京报记者 王全浩  编辑  赵泽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