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 实习生 徐美慧)11月23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决定》明确,对于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考虑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了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改革同样面临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决定》明确规定: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决定》还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此外,《决定》提到,实施《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要及时启动相关程序。《决定》规定,实施《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实习生 徐美慧

见习编辑 马瑾倩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