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专家翟晓梅谈“基因编辑婴儿”:违反伦理 应尽快出台规范。图片来自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这两日,“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依然在风口浪尖。27日,涉事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作出回应,网上流传的“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申请书”怀疑为伪造,申请书上签字笔迹与该院多名专家笔迹相似,但当事专家并未签过。公安机关已经就此介入调查。

至此,这一热点事件在技术和伦理层面的争议之外,也渐渐显露出法律层面的“先天不足”。 

倘若如和美妇儿科医院所说,“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申请书”系伪造,那伪造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将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伪造公章罪。根据刑法第280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若贺建奎团队的工作人员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而参与了该基因编辑项目,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相关人员可能会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当然,除了表面上的违规外,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从法律层面如何审视基因编辑。

毋庸讳言,这一问题当下在立法层面存在严重缺失,尚无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出台,但从现有的部门规章来看,这种基因编辑婴儿试验是明显不合规的。

▲图文无关。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为确保生物医学领域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符合生命伦理规范,科技部与原卫生部于2003年颁发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规定: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应成立包括生物学、医学、法律或社会学等有关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及科学性进行综合审查、咨询与监督。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不得将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

此外,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原国家卫计委于2016年公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亦指出,伦理委员会批准研究项目的首条基本标准即是要坚持生命伦理的社会价值,如果违反,则“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如今,该事件显然不能因为各方都甩锅就陷入“罗生门”,而应该由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彻查。课题是谁在支持、“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申请书”又是否是伪造的,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都应该有明确的交代。追责之所以重要,就是要以儆效尤,防止破窗效应,制止某些人或者利益相关方钻法律漏洞的冲动,造成类似不可挽回的后果。

当然,这件事也暴露出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立法的滞后。由于我国基因工程研究起步较晚,在这方面的立法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经验。如德国于1990年制定的《胚胎保护法》规定全面禁止对人类个体、胚胎实施基因改良、混合技术,并对体外受精、人类胚胎的干扰予以限制,违反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2002年日本通过了《规范基因技术法》,对于生产人类基因个体、人与动物基因改良或混合个体的行为予以禁止,违法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

因此,当道德伦理不足以规制科技可能带来非理性的后果时,立法一定要跟得上,甚至需要具有前瞻性。要通过法律的硬约束,对从事基因治疗的项目以及参与人员作出严格的准入限制,设置“禁区”,人类社会经不起如此狂妄的试探。

□张新年(律师)

编辑 孟然 肖隆平  校对 杨许丽 

协作编辑:胡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