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黄哲程)今天(11月30日),北京市教委、市人社局联合公布《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场所和教学作出明确规定。


《办学标准》提出,禁止中小学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国际""全球"等字样。此外,居民住宅、地下室不能作为办学场所。


禁止中小学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办学标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范畴做了界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此外,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将另行制定设置标准。


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同时,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新规提出,未经批准,民办教育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使用简称时应符合有关规定,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居民住宅、地下室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新规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应签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如举办者自有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学生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此外,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疏散等条件要符合相关规定。


举办非学历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学生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公办高校标准;举办非学历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其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不得举办等级考试和竞赛


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且教学进度不能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能与所在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从事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机构,教育内容方法手段应体现儿童身心特点,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培训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


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教学内容不可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简洁直观规范命名培训班次,比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等。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以高等教育层次为主要教育教学内容,招收的受教育者应获得高中、职高、中专及以上学历。


禁止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师资方面,《办学标准》规定,教育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此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拥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新京报记者 黄哲程

见习编辑 马瑾倩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