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内设机构,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关情况。这次改革有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撤销原来的侦监厅和公诉厅,实行捕诉合一的办案机制。

所谓捕诉合一,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的批捕和审查起诉,由同一部门同一检察官负责。这种模式曾实行近二十年,直到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才被捕诉分离所取代。

如今,捕诉从分离又回归合一。这是经过部分地区试点,并对捕诉分离与捕诉合一各自价值进行权衡对比后的选择,主要是为了契合现阶段司法实践需要。

首先,捕诉合一有助于提升办案效率。

在捕诉分离的模式下,同一个案件,在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要分别立案,由分属于侦监和公诉的两个部门不同的检察官分段负责。

而按照捕诉合一模式,同一案件的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都由一名检察官负责,节约了人力,提高了效率。试点地区经验也表明,实行捕诉合一后,批捕和提起公诉的时间分别缩短了12.3%和12.4%,起到了既及时惩治犯罪,又能减少羁押时间的作用,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捕诉合一能有效保障办案质量。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工作往往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滥用侦查权、侵犯人权、违法侦查取证等问题较为常见,严重影响到案件的质量,甚至会出现冤假错案。

实行捕诉合一,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检察官可以通过批捕前的介入侦查,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并引导侦查取证,实现案件的全程负责。在试点地区中,平均每起案件的瑕疵问题,由捕诉分开的时候的6.5个,下降到捕诉合一后不到3个。这也充分反映捕诉合一对提高办案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捕诉合一是提升刑事司法公正的适宜举措,而为了效率与公平兼顾,或许仍有些功夫要下。

之前“捕诉分离”时,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分开职能行使检察职权,两部门间形成内部制约。如今合二为一,逮捕证明标准与公诉证明标准混同,进而导致权力缺乏监督、羁押率提升的问题,无疑需要破解。

因此,要想让“捕诉合一”既彰显效率上的优势,又防止出现批捕权滥用,宜有完善的配套制度跟进。

首先,就是要进一步推进案件监督管理改革,包括全面优化案件受理及结案审查,强化案件流程监控,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等。

其次,在检察环节不断拓展司法民主。比如,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或者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召开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参加的听证会,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委员会的代表等案外人参加,确保检察机关正确地行使批捕权。

再次,加强阳光司法建设,不断扩大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信息公开的范围,保障民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民众监督,拓展与社会公众交流的渠道。

拿捏好了公平和效率的平衡点,“捕诉合一”的司法善意也能得到更好的体现。

□黄涛涛(法律工作者)

编辑 孟然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