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潘亦纯)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北京市消费者协会1月7日在“北京消协”官方微信号上公布称,在对电商平台的相关条款开展调查中发现,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在合同成立条款中规定或补充了“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等类似内容,但仍有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四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协议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根据《电子商务发》第49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电商平台中关于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送邮件确认发货时合同成立等类似条款将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上述四家电商平台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会将督促电商平台修改相关条款,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潘亦纯 编辑 程波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