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刚放纵黑社会,伪造身份证藏匿巨款

 据新华社电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涉黑案25日在重庆五中院一审公开宣判,黑帮“保护伞”陈洪刚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26万余元以及财产差额部分584万余元予以追缴。

 法院查明,1996年8月至2005年12月,陈洪刚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陈洪刚担任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陈洪刚在承接工程、办理特殊车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54家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共计326万余元。

 陈洪刚任南岸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岸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黑老大”岳村财物共计5.8万元。1999年2月17日,岳村黑社会组织成员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人死亡。陈洪刚对岳村进行袒护。2003年6月,陈洪刚在办理“2·17”命案被害人家属的信访案件中,继续对岳村进行袒护。2003年3月,陈洪刚明知岳村等人开办邦德公司并进行婚外情调查等违法活动,陈洪刚对岳村的行为不处理。2005年7月2日晚,因邦德公司人员与某娱乐城员工发生纠纷,岳村指使其黑社会组织成员纠集近100名闲散人员滋事。陈洪刚明确指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到此为止。

 法院还查明,陈洪刚对58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为了隐匿违纪资产,陈洪刚于2001年,通过他人帮忙联系伪造以“陈洪海”、“王洪江”为名的居民身份证,开设账户。法院认为,陈洪刚主动供述伪造身份证事实,系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