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官方采暖合同网上征意见;意见稿明确供热方与居民责任权利
  
  本报讯(记者廖爱玲杜丁)《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针对该办法,北京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首份《居民供热采暖(按面积收费版)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约定了供热方与用热市民的责任、权利,3月24日至31日,这份示范文本将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集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采暖收费面积计算标准、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时间、采暖缴费标准和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如供热不达室温应减收或退还采暖费,当室内温度小于14℃时,退费比例为100%。
  
  市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李颖琳介绍,这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制定的首份采暖合同。此前多是供热单位自行制定的合同,有的甚至不用合同。其中大多对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对等,供热质量标准也没明确。
  
  明日起,市民、供热单位和社会各界,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或发送邮件到,对该示范文本提出意见或建议。据介绍,此次网上征集完意见后,工商和市政部门还要邀请市民、供热单位、专家等一起召开合同论证会,正式的合同希望能在采暖交费开始的5月份前制订出来。
  
  ■合同重点内容
  
  供热温度
  
  不达室温退还采暖费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下,供热方应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当对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居民发现室温未达标应向供热方报修,如确因供热方的责任使居民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应减收或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其中当16℃≤室内温度
  
  采暖费
  
  不开发票可拒绝交费
  
  合同规定每年采暖交费期为5月1日至12月31日,供热方不能开具采暖费发票的,居民有权拒缴采暖费。
  
  因供热方的责任导致未按约定时间向居民供暖,应按未供暖时间减收或退还相应的采暖费,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解读
  
  合同文本结合新供热法规
  
  该合同文本自研究至完成历时7年之久。昨天,北京市供热办主任郭维圻阐述了该合同文本对北京市民的重要性。
  
  郭维圻表示,北京之前也有供热合同,但此供热合同是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自己草拟的,另外,过去供热合同是由企业跟单位双方签订。“供热方跟采暖方之间关系是脱离的。”
  
  今后,供热企业将跟北京市民签订合同,市民给供热方缴纳费用,再回单位报销。郭维圻表示,市民一定要签订合同,只有这样自己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他举例,如果市民家中暖气出现问题,向供热单位保修,供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受理,市民在掌握证据的前提下,可根据合同让供热单位赔偿,赔偿将从保修当天开始计算。
  
  郭维圻表示,该合同文本结合了新的供热法规,经过公示再次修改后,将正式出台。届时,北京享受集中供暖的市民将人手一份“合同文本”。
  
  本报记者杜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