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公布,在华常住外国人纳入普查范围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依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及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昨天,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该条例于今年5月12日经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6月1日实施。

  收入和宗教信仰不纳入普查

  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与前五次人口普查只调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境内常住的人口相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首次明确将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员也作为普查对象。不过,对中国公民和境外人员的普查内容都不包括收入、宗教信仰等。

  《条例》界定说,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其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对象数据不得他用

  人口普查对象应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阻碍人口普查工作。不过应对他们提供的资料依法予以保密。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也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 新闻背景

  人口普查已进行5次

  1949年至2010年,我国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共进行了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次是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十年一次的普查周期。

  依条例规定,我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另外,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