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25日向社会公布了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予以了全方位的规定,着力打造“人性化”的戒毒平台。

  2008年6月1日禁毒法正式施行。为了落实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规范戒毒工作,公安部起草了《戒毒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并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一系列人性化的戒毒措施。例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为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接受戒毒,征求意见稿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公安机关不因吸毒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保障自行接受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保密等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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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魏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