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中国首案未决,昨开研讨会众专家“献策”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61岁马老太,前年乘坐泰国国际航空大众有限公司(简称泰航)航班时在飞机上摔伤,于去年诉至法院索赔。这起中国公民首次依据“蒙特利尔公约”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因涉及中、泰两国法院管辖权问题,至今未能了结。昨日上午,在马老太起诉泰航整整一年后,部分国际法和航空法专家就此案召开研讨会,一些与会专家认为,根据案情和相关法律,中国的法院可以审理此案。

  案件因管辖异议而搁置

  去年7月26日,马老太以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将泰航诉至东城法院,要求对方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赔偿手术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1万余元。

  代理此案的律师张起淮昨日介绍,后经检查核实,马老太受伤是因为飞机出现代号“TCAS RA”的事故,导致飞机急速拉高造成。另据该航班机长签名确认的意外事件服务表格记录:因启动空中防撞系统,乘客摔倒在地,需要医疗护理及轮椅。

  张起淮介绍,泰航在事发后支付了当时的医疗费、机票费等6万余元后,拒绝承担其他费用。东城法院受理马老太的起诉后,泰航提出管辖异议,案件因此搁置至今。

  泰航坚称事发泰国境内

  在马老太起诉两天后,泰航向东城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确认东城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驳回马老太的起诉。

  申请书称,中国民诉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将民诉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泰航认为,马老太是在乘坐泰航自北京飞往泰国曼谷的TG675航班,飞行4个多小时后摔倒受伤的,当时飞机早已在泰国境内,即将降落。此案的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泰国境内。此外,泰航所在地也在泰国曼谷,因此,只有泰国的有关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马老太无权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侵权结果持续至今

  在昨日的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杜新丽表示,此案中侵权诉讼和运输合同约定有密切联系,泰航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事先告知可能会发生伤害的险情等。而就侵权结果地而言,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马老太虽然是乘泰航班机在泰国受伤,但目前需要在北京继续接受治疗,北京也可以理解为结果地,因此中国法院可以管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认为,从诉讼的角度考虑,应由泰航举证否定中国管辖的理由。“这起案件也提醒中国,在涉外法律关系上的立法还要加强。”

  但就此案是否适用于“蒙特利尔公约”索赔,与会专家出现分歧。有专家表示,事发时泰国并非该公约的缔约国,据此索赔尚有难度。但也有专家认为,马老太所订为往返航班,泰国仅是该航班“经停地”,而其出发地和目的地均为缔约国中国,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 事件回放

  飞机拉高老妪摔伤

  据马老太起诉称,2008年3月29日,她与全家共五口人乘坐泰航TG675航班飞往泰国曼谷旅游。飞机起飞4个小时左右,她带着外孙女去洗手间时,因飞机在没有预警的情况下出现紧急事故,自己摔倒在过道中,导致右脚踝处骨折,不得不在泰国住院手术治疗,全家也被迫滞留曼谷,直到手术结束,经医生批准后,她和家人才于当年4月4日返回北京。

  ■ 名词解释

  “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该公约规定,只要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中,承运人就应当担责。对于每名旅客不超过约13.5万美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