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滞后
  
  多部法规处罚标准不一
  
  在采访中,多位相关官员提到法律在约束盗砂问题上存在滞后性。在盗砂者的处罚上,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多部,但其中对于追究刑责的标准,却并不统一,且存在较难界定的问题。
  
  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规定,“……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市水务局安监处的张处长说,按照防洪法,盗挖砂石破坏大堤形成灾害,盗挖者可以被追究刑责,否则,将只是罚款。
  
  此外,按照2006年修正版的《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处罚盗挖砂石的方式主要是行政处罚,当盗挖砂石的价格超过5万元时,可移送司法机关。
  
  但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盗采砂石的价值达到30万才能追究刑责。
  
  怀柔区水务局副局长张久省坦言,怀柔区水务局一年最多时查扣了300多辆运砂的卡车,但只能罚款,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先法律上对盗砂行为追刑的力度不够。”张久省以水法为例,水法只有一条约束到,决堤并造成人员伤亡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盗砂基本不会出人命,这样一来即使大堤都被挖没了,也追不了他们的刑责。”
  
  张久省介绍,为了寻找哪条法律能直接给盗砂者追刑,怀柔区曾经多次召开三长会议,“区长主持,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长都到会,逐个法条往上套,就是找不到一条能追究盗砂者刑事责任的。”
  
  怀柔区水务局副局长刘久龙也认为,在追究刑责的过程中,取证和对破坏程度的界定一直是难点,而这也削弱了该法条对盗挖行为的处罚力度。
  
  北京市水务局副局长张世清表示,如今司法部门已经认定河道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在这个前提下,今后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合,可以通过顺藤摸瓜的方式,控制盗采组织者,通过累加盗采砂石的价值定罪,更能给盗采者以震慑。

  采砂运输转卖流程
  
  1、打碎挖出砂石混料,经过破碎机,很多大石块被打碎成小石子。
  
  2、分级然后经过晒砂水洗,再经过分级(分成石子、水砂和普通砂和泥浆)。
  
  3、运输泥浆直接被丢弃,其他的成品,被运至通州、顺义、丰台或外地的水泥搅拌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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