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周谈

  “微博第一案”近日获法院终审判决。法院判定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微博言论对金山安全造成侵权,判决周鸿祎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并在其微博首页等发表致歉声明,向金山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要赔偿金山经济损失5万元。

  引人注目的是这个“5万元判罚”。在周鸿祎微博上攻击金山安全之后,金山在香港股市股价大跌,市值跌去六个亿。金山由此起诉周鸿祎,索赔1200万元。法院既然判决周鸿祎败诉,却又在一审中仅仅判赔8万元,二审更减少到5万元,与索赔标的相差甚远。

  有媒体随后搜集了一下近年互联网公司诉讼案例的判赔金额。今年5月,360公司被北京法院判决对金山网盾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判赔30万元;此前,搜狐搜狗输入法诉腾讯拼音输入法不正当竞争,判赔20万元;腾讯反诉搜狐虚假宣传,也胜诉,判赔24万元。

  笔者是法律门外汉,对立法原则、精神等方面不敢置喙。但是,单单从对互联网行业秩序的维护、规范这个角度来看,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了许多。

  上述大多数案例,都有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败诉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竞争,获得了自身的市场优势,或削弱了竞争对手。从法院的判决结果看,对这一结果是认可的,在判决书中,也对败诉一方的不当行为有很充分的描述。但是,反映到对违法一方的惩罚上,判罚金额却显得毫无威慑力。

  互联网公司的一个特点是,市场风向转变极快,一个公司在确立或失去优势地位后,将带来巨额的收益或损失。例如,某一软件强行卸载另一软件,这一行为可以在短期内导致后者装机量大降;而在用户习惯了用别的软件替代被卸载软件后,被卸载一方的市场占有率就会大幅下滑,由此带来少则千万、多则数亿的损失(业内对一个用户的估值从5元到20元不等)。

  但是,如果被侵权一方“遵纪守法”,走取证、起诉、立案、庭辩、一审、终审的法律程序,则可能在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后,市场已经被对手占领殆尽。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被害一方还只能获得几十万元人民币的补偿———很多互联网公司市场份额只要上升10%,市值就会有数亿美元的增长。两相对比之下,采用不正当手段挤占市场份额———市值大涨———象征性地赔偿对方一点钱,是不是每一个“理性经济人”所该采取的竞争策略呢?

  作为对比,我们可以看到,因为涉嫌登载虚假广告,谷歌公司向美国政府支付了5亿美元的和解金,这相当于谷歌一个季度利润的五分之一。这样的判罚金额,才多少说得上有些威慑力,可以制止很多公司作恶的冲动。相比之下,中国互联网界迄今为止恶性竞争、廉价山寨不断,从一个侧面说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

  □阳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