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论风生

   日前,河南老板杨金德讲述遭遇刑讯逼供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包括杨金德在内的十多人称被关进南阳警犬基地后遭遇逼供,手段包括灌辣椒水、与狼狗同笼等。有关方面否认曾实施刑讯。此前,杨金德在上访后被以“涉黑”立案,一审被以6项罪名判入狱20年。(《重庆晚报》10月10日)

   此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尚需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但显然,控方企图以侦查机关的一纸“情况说明”来否定刑讯逼供的存在,不能令人信服。而辩方所要求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控方未能出示,难免令人生疑。

   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控方应对证据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控方不能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存在,则口供应予排除。因此,本案口供是否排除,是对法院能否严格公正司法的一次考验。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的痼疾,不仅催生冤狱,且严重侵犯人权。为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内容,以期防范、控制刑讯逼供。

   但遗憾的是,仍然保留的“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直接冲突,“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也并非强制适用于所有案件,法律界呼吁已久的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禁止疲劳讯问等内容均付之阕如。因此,对本次刑诉法修正能否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法律界仍然普遍抱有疑虑。

   遏制刑讯逼供,须更新立法及司法理念:打击犯罪决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应彻底摈弃“口供中心”办案模式,把着力点放到依靠科学技术提高侦查能力上来。有了上述认识,立法才可能抛弃犹豫和摇摆,大胆吸收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针对刑讯逼供建立起一整套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制裁的诉讼机制。

   □毛立新(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