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一旦贸然放开安乐死,全面合法化,恐遭有心人士滥用。

  据《新京报》报道,外界高度关注的“孝子杀母”案,日前一审宣判。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明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结束长达一年羁押的被告,重获自由。

  回顾案情,邓明建去年报警,母亲李某自然死亡云云。警方尸检结果,却发现为中毒而死。邓某不得不坦承,母亲请求买来农药,助其安乐死。案发后,亲朋邻友争相反映儿子孝顺,从四川远行千里南下打工,犹不忘接来老母。细心服侍母亲18年,中风瘫痪的老人一日三餐、洗澡、梳头,全由孝子一手打理。

  孝子杀母,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让老母解脱?本案是是非非,社会自有公论。倒是本案折射出安乐死应否合法化?如何化解安乐死负面效应?值得思考。

  纵观各国安乐死合法化之路,无不颠簸蹒跚。1934年,英国希尔夫人,对31岁低能儿子的未来忧心忡忡,不得已用煤气毒杀。一审判决死刑,舆论大表同情,二审改处缓刑,最后予以赦免。次年,英国社会名流,发起成立世界上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法案遭到教会强烈抵制,不了了之。

  1974年,一位美国姑娘因服食过量毒品,陷入昏迷,依靠呼吸器维持生命。父母忍痛提出,希望院方停用呼吸器,使女儿可以安静地告别人间。医生断然拒绝,他们选择向州法院上诉。法官在判词中提及:“虽然病人的确是在死亡边缘,但绝没有足够的人道动机,使剥夺生命合法化。宪法没有赋予父母权利,结束失去知觉的孩子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难在代议机关闯关成功。退而求其次,司法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除罪化,逐渐提上议事日程。世界范围内,最早对安乐死进行除罪化处理的,当属日本法院。1950年,领风气之先的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中提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紧急避险,不应受到司法追究。

  1962年,名古屋高等法院在审理儿子对瘫痪在床、痛苦不堪的父亲,实施安乐死案件时,明确安乐死正当化,须具备六大要件:根据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患者患上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遭受不堪忍受痛苦,惨不忍睹;执行目的,仅限于缓和患者痛苦;患者意识清楚、明确表达同意;在不存在特殊情况时,必须由医师实行;执行方法,具有伦理妥当性。

  放眼世界,安乐死合法化国家,不过荷兰与比利时两国,屈指可数。有人认为安乐死有三大好处:有利于节约稀缺医疗资源、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减轻患者及其家人经济负担。不过,一旦贸然放开安乐死,全面合法化,恐遭有心人士滥用。生死事大,焉能不慎?当下的中国,尚未建立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断不宜贸然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否则后患必多。

  □俞飞(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