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3月底公开征求意见,其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版权费由音著协代收。这个草案引起了音乐界人士的强烈不满。高晓松直指“这是赤裸裸地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作曲家谷建芬对此表态——“我来保护你,你得听我的,你不要问,你不要知道,你更不要说,你只管拿着好了。”

  值得肯定的是,46条在第二稿中被删;在第三稿中,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不管怎样,《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使立法过程更加透明的做法,值得肯定。出台前争议再多都不可怕,因为改变还来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