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一旦冤案形成,即使出现了足以推翻判决的新证据,纠错竟也是阻力重重,原因何在?

  据新华社报道,浙江的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历经近十年,前不久终于平反。近日,参与“解救”叔侄俩的一名已退休检察官,向媒体讲述了整个翻案过程。让人再次感受到这样一起并不复杂的冤案,纠错过程却是异常的艰难。

  2004年判决的这起冤案,当初判决有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死者指甲里的DNA与张氏叔侄不匹配,警方没有找到任何物证痕迹,两个嫌犯的口供相互矛盾……如果司法机关能严格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罪疑从无”,有一个证据存在疑点,就不应该定罪。但正是当地公检法机关的层层失守,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一旦冤案形成,即使出现了足以推翻判决的新证据,纠错竟也是阻力重重。

  张高平在服刑地不断申诉,甚至感动了石河子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张飚。石河子市检察院调阅材料后,也发现了几个疑点,随后多次向浙江发函,但多年石沉海底。

  2008年,河南马廷新案全国轰动,牵出了“狱侦耳目”袁连芳。离奇的是,当初在“叔侄冤案”一审有罪判决中,26条证据几乎都是事发前后的间接旁证,只有这个“袁连芳”的证词称:张辉在看守所里自称曾奸杀过一名女子。

  那么,浙江警方,以及为袁“立功”减刑的法院,不可能不知道;既然袁已参与制造了一起冤案,那么理应对于涉及他的其他案件主动进行复核,勇于承认错误,但是我们没有看到,否则此案2008年就应该平反。相反,是远在千里之外的石河子市检察院核实两案中的“袁连芳”是同一个人。

  但即便石河子检察院做了大量调查核实工作,一再给浙江法院、检察院寄交申诉材料,检察官张飚甚至还曾亲自致电浙江省法院,但都未能启动再审纠错程序。

  从制度上说,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事实上只以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为前提,这有很明显的主观主义色彩;从程序上说,一般由司法机关通过书面检查启动,没有当事人律师、证人直接参与的听证程序。哪些新证据能证明原判“确有错误”,由司法机关,甚至是由原审法院来认定,这就增加了翻案难度。

  因此,如果不是新疆检察官的一再坚持,不是媒体报道的推动,或许这起冤案至今沉冤难雪。现在浙江省公安厅通过官方微博,向当事人及家属道歉。但是,那些自认为办案“无懈可击”的司法人员,至今没有受追究;一再忽视石河子检察院递交的申诉材料的法院、检察院,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对这起荒唐冤案的纠错和反思不能就此结束。需要有对具体人员的问责,也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相关报道见A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