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自“浙江张高平叔侄冤案”进入公众视野,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的呼声从未间断。而今,追责终于启动。据4月1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浙江省政法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调查组将对这一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早几天,浙江省高院负责人谈到本案时称,国家赔偿已全部到位,办案责任人也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进行问责。这样的表态,激起不小的舆情,质疑集中在:对责任人仅作“内部处理”,是否“罚当其过”?对“后来者”能否产生足够警示?浙江省政法委的此番回应,打消了公众疑虑。

  不过,尽管如此,此案的追责已拖了一年多,为何冤错案的追责会如此艰难?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规定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也有类似规定。但现实中,要对冤错案全面追责,却仍然不易。

  毫无疑问,冤错案必追责应是法治常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办案人员的过错,使得办案效果和正义的目标背道而驰。让责任人为此承担责任,既是对其本人的惩戒,也是对其他办案人员的警示,正当性似乎无需论证。

  冤错案追究之路不顺畅,这和司法体制、机制不完善有关。比如,一些案件是法官判的,却是院长甚至审委会定的,此时单纯追究法官,似乎难说公正。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司法体制、机制缺陷,不是可以在冤错案追究问题上停步不前的理由。

  冤错案追究,要警惕以“内部处理”取代法律追责。原本清白的公民,却因办案人员的过错在狱中度过十年,国家为此支付六十多万元的赔偿金。和如此严重的危害后果相比,“内部处理”无疑太过轻描淡写。此次,浙江政法委明确表态,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而此前的赵作海案,多名办案人员被追究刑责。不过,这样的严处,在现实中仍然不多见。

  对办案人员来说,“故意冤枉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自不待言,然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仅仅是他们吗?司法实践中,和“故意冤枉人”相比,冤错案的发生更多源于“破案心切”等因素。在这些因素的驱使下,办案人员失去应有审慎,导致冤错案发生。如果“破案心切”可以被宽宥,那么,因为“破案心切”而逼供、隐瞒证据等行为,是否也就具有了一定正当性?

  “浙江叔侄冤案”追责,希望能彻查到底。同时,对于冤错案追责之难,有必要进一步发挥地方人大、公众、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突破部门利益羁绊,使得冤错案平反与追责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