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张媛)国外借合作研究之名,轻易获取我国优异种质资源?4月20日上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规定与外国开展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鉴于现行《种子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存在种质资源保护不力等问题,2013年修改种子法列入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先后两次征求意见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形成了修订草案。

  草案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功的转让、许可等应当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对于转基因产品,草案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与现行《种子法》相比,草案还规定,对从事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生产经营和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