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

  人红是非多。和黄晓明大婚之后,尚处于蜜月中的Angelababy在15日去了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在公证员,以及一众记者的见证之下,Angelababy接受了眼部、口腔、头颅CT等诊断,该院院长祁佐良宣布“鉴定结论”:Angelababy没有整容过。

  因为是娱乐新闻,所以不少报道没把此事的法律意义讲明白,甚至以讹传讹。在此,笔者谈两个问题,厘清一些常识。

  首先,Angelababy这次到医院做的不是“鉴定”,而只是“诊断”,所谓“Angelababy没整容”不是“鉴定结论”,在将来的诽谤诉讼中只是一个“证据”,是需要经过举证质证后,再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司法鉴定”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相关鉴定机构必须获得司法行政部门授予的司法鉴定资格。而Angelababy所就诊的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并没有司法鉴定资格。所以,只是Angelababy接受医师的诊断。公证人员的全程参与,也只是用公证的形式,证明被诊断者就是Angelababy,就是诽谤案的原告。

  其次,目前这个诊断结果,能否完全排除Angelababy做过整容的可能性呢?公众要学会分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以及弄明白目前“Angelababy没整容”的诊断结论,在整个诉讼中的作用。

  有一位微博实名认证的美容专业医生就表示:“现在发达的整形手段,很多都是没有任何痕迹,无法鉴定的,如面部脂肪移植填充、结膜入路双眼皮、埋线隆鼻、埋线拉皮、愈合后骨折线消失的改脸型等。”

  这话对,也不全对。诉讼证据的确不像数学证明,能完全排除一种可能性;但诉讼要查清的是法律事实,就这起Angelababy起诉他人诽谤她“整容”的案子来说,需要查清的是Angelababy面部是否植了假体、是否进行了削骨术,是否“遭到了千刀万剐”——这是之前被告或明确说过,或暗示过的。

  现在的诊断结果,是无手术后瘢痕、没有假体,这等于初步否定了之前的种种整容传言。因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就可以,不需要达到“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相反,当初那些众口一词说Angelababy做过削骨等整容手术的人,你们有没有证据呢?

  按Angelababy委托律师介绍,有关她整容的诽谤官司已经有数十起了。其实,有必要跳开有没有整容的细节,谈一下明星的社会责任和公众言论权的关系: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为了更好保护舆论批评权,其名誉权是要受到扣减的;但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扣减,不代表他人,特别是一些美容机构就可以无中生有地造谣,肆无忌惮地诽谤明星。诸如女明星有没有整容的话题,没有充分的证据,达不到“确信真实”的标准,就不要传播。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