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盛言

  司法救助金,旨在资助一些因为案件受害而陷入贫困的人们。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近日,一则报道也显示,这项工作在江西开展两年以来,已救助了700多位司法案件的困难当事人。

  命运动荡,现代社会各种复杂因素的叠加都可能使一些人的生活发生突然变故。一些“因案返贫”的当事人更是如此。这些意外和健康问题、自然灾难问题导致的贫困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因为突发变故而遭受无妄之灾,理应成为人们同情和救助对象。因此由政府出手救助他们具有正当性,符合人们的道德观念。

  大体上说,政府向民众支付款项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履行政府的公共职能,向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第二种是政府行为对民众造成了损害,以国家赔偿形式弥补过错;第三种就是各类旨在扶弱助困的救助金,这类支付并不是以政府有过错为前提。这三类支付有着不同的逻辑。这三种情况中,政府分别扮演了民众的代理人,行为的责任人,慈善者。这三种角色奉行不同的政治伦理。尤其是后两种角色,虽然表面上看,都是政府向特定人支付经费,但是行为性质却有根本区别。假如政府要支付的是第二种赔偿金,却以第三种慈善者的面目出现,则可能仅仅是为自己的过错遮羞而已,而并不是体恤穷困者。

  要区分这两种情形,关键就在于认清国家是否造成了特定人的贫困。假如无妄之灾与政府无关,则是救助;假如有关,则应属于赔偿。在目前国家赔偿和行政责任法律框架下,有许多情形并未包括在内。因此许多情况下,无法明确政府支付款项到底属于赔偿金还是救助金。

  不可否认,民众无法要求国家高效处理每个案件。受制于客观条件,总有一些案件的结果不尽如人意。但是也必然存在司法机关主观上因素导致案件处理出现问题,使一些人陷入困境。即使是政府过错造成当事人受损的案件中,也存在一些无法道明具体哪些环节出错,具体应该由谁负责的情形。对于这类情形,现代政治伦理下是以政治问责和社会救助的方式补偿当事人,不同于政府直接赔偿的其他案例。此时至为重要便是一定形式上的政治问责。只有这种压力的存在,才能促使政府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实现政府职能,避免使民众受损。

  总而言之,缺少问责的司法救助,有可能会成为司法懒政的遮羞布,将人为的后果伪装成命运的造化。这样的救助当然有一定作用,但却迷失了问题的焦点。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