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邢世伟)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再审的“全国最大老鼠仓案”——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前,马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今日,最高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接受新京报采访,详解该案争议焦点、改判的理由和法律适用问题等几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该案为何要改判?

  最高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马乐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万余元。原审法院认定马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在适用刑法第180条时,认为马乐的行为只应按“情节严重”处理,不应按“情节特别严重”处理,因而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并处非法所得一倍罚金。

  检察机关则认为,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因而提出抗诉。我们经审理认为,马乐的行为确实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原一、二审裁判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准确,因而对该案进行改判。

  焦点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哪里?

  最高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80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情节。《刑法》第180条第四款中规定,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这里的“情节严重”,一种观点认为,只能依照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理,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里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条款,即达到了情节严重以上的情形,依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至于具体处罚,应看符合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合议庭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首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处刑,既适用其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也应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其次,从该条款法条文意看,该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条款。再次,从该条款的立法技术看,该条款援引法定刑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法条文字表述重复,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除有明确规定的外,援引的应是条款的全部。

  焦点三:为什么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情形设定为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遵循相同的标准。

  就本案而言,已远远超过上述标准,且本案在案发时属全国查获的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马乐的犯罪情节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焦点四: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并改判意义何在?

  最高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我们认为,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判决,意义重大。

  一是通过对这个具体案件的审理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今后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二是本案案发时是全国查处的犯罪数额最大的“老鼠仓”案,社会影响大,加之近年来我国基金、证券、期货等领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较为多发,本案由我院直接审理并依法改判,可以从司法层面加大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打击力度,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

  焦点五:最高人民法院为何改判马乐有期徒刑3年?

  最高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额达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达1912万余元,其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刑罚。

  但马乐具有以下多个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马乐在境外接到配合调查的通知后,立即主动回国接受调查并投案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二是马乐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原审裁判生效后全额履行了罚金刑;三是一审、二审、再审过程中,马乐的认罪态度一直很好,主动认罪,真心悔罪,且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

  焦点六:本案在审理方面与以往相比有何特点?

  最高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一是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是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三起刑事案件,也是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起刑事案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三名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

  二是案件审理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庭审前,依法提讯了原审被告人马乐,认真听取马乐的自我辩解,并依法为马乐指定了辩护人。

  三是案件审理以庭审为中心。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辩护人、被告人发表的意见,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

  四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开庭时,不但有普通市民旁听,还邀请了2名人大代表参与旁听。随后,裁判文书也会及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