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冤案追责应该公开处理过程,公开处理的依据和标准,甚至可引进外部监督机制。

  近期,有两起冤案平反昭雪。2月1日,浙江省高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2月4日,福建省高院对莆田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一案作出再审宣判,宣告4人无罪。他们中的第一个自1994年2月28日被抓至今已近22年。

  毫无疑问,这两起20多年的冤案即将拉开追责的大幕。但人们忧虑的是,从以往的实践看,很多冤案少有人承担刑事责任。对此,首先还是要立足法治,从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从上个世纪的79年刑法到97年刑法,再到本世纪十多年来的若干个《刑法修正案》,与冤案的纠正一样,刑法对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护得到了普遍的加强,保护人权、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理念得到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如同平反冤案错案一样,追究办案者的法律责任同样要严格遵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况且,由于年代久远,人员变动大,有的关键证据已难查清,具体责任就不能落实。再说,时隔多年,还可能产生追诉时效已过的问题。只不过,这些原因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未必都能够理解。

  不过,与刑事追责不同,十八大以来更加强调“党纪严于国法”,党纪政纪责任则是办错案者必须承担的。尤其是针对那些在全国影响极其恶劣的冤案错案,党纪政纪处理如何以公开促进公平公正颇值得研究。

  首先是谁来落实党纪政纪责任。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积极倡导完善司法责任制的今天,设定一个相对独立令人信服的主体来落实错案追责已迫在眉睫。

  其次,在处理程序上,公开是促进公正的关键。冤案追责应该公开处理过程,公开处理的依据和标准,甚至可引进外部监督机制(如听证)。而且,最后的调查报告信息也要向社会公开,包括如何确定具体责任人,他们失职渎职在什么地方等。唯有公开,才能保证外部监督和群众监督不是空中楼阁。

  最后,就是要依法落实对责任人的追偿和建立赔礼道歉机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等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自《国家赔偿法》施行至今,公开报道从未出现过责任人被追偿的案件。此外,刑讯逼供等导致的冤狱,首先就是对受冤者人身权利的侵害,针对当初的侵害,不妨建立“恢复原状”的弥补方式,即追加一个责任人与受冤者面对面的赔礼道歉程序,这不仅可以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对于被冤枉者,也是最好的精神抚慰。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