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7日,被告家长及其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与幼儿园交涉和在网上发帖的情况。资料图片/朝阳法院供图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老师行为虽有不妥,但家长网帖内容并非全部属实,损害幼儿园名誉

  ■ “家长发帖‘老师对孩子粗暴’遭起诉”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戳着小脑袋一直撞到墙上、中午不睡觉让光着脚在地上转圈……幼儿园老师用此手段管“熊孩子”,引起家长愤怒,和幼儿园协商不成便发网帖声讨幼儿园。而家长发到网上的一篇《幸福天使幼儿园暴力对待我的儿子!》文章也让幼儿园备受压力,遂将家长告上法院,诉讨名誉权(本报2015年10月28日报道)。

  新京报记者昨日从审理此案的朝阳法院获悉,法院审理查明老师行为虽确不妥,但家长的维权损害了幼儿园名誉,一审判决家长删除原帖公开向幼儿园道歉。

  文章“虐童”指责与事实不符

  朝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家长在文章中所述情形并非全部根据确凿的事实,也非真实事件的完整过程。

  同时,家长在所发文章的题目中用“暴力”、“虐待”等词汇,但从本案现有证据看,幼儿园老师未曾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孩子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性后果。家长在文章中使用的词语显然与幼儿园老师的实际行为性质不符,使社会公众误以为幼儿园对孩子进行严重侵害。

  家长侵害幼儿园名誉权

  此外,家长始终未就孩子的生理或心理确实存在损害后果举证,幼儿园对于家长所反映的老师行为及时进行了核实并道歉,而在此情况下,被告仍在文章中用“邪恶”、“态度恶劣”等词汇形容原告教职员工,其行为不仅与事件的实际处理情况不符,也已构成对幼儿园及其员工的侮辱。

  法院认为,作为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的信誉、声望和形象势必因家长的行为而受损,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法院认定家长的行为已构成对幼儿园名誉权的侵害。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家长删除涉诉文章,并于新浪微博、人民网等网站发布声明向幼儿园致歉。

  焦点1

  老师戳孩子头致撞墙?

  涉诉文章称“幸福天使幼儿园暴力对待儿童。幸福天使幼儿园对待孩子使用冷暴力!批评孩子时用手连续戳头直到孩子头撞到墙上还在戳!”“因为孩子洗手的时候多按了两下洗手液,张姓老师批评孩子时用手连续戳头直到孩子头撞到墙还在一直戳!”

  被告家长说,当时是孩子因为淘气打了5遍洗手液,被小朋友告老师了,老师就一直戳他,戳到墙角撞到墙了还在戳。

  幼儿园认同了这一说法,解释称,当事老师说她不是故意拿孩子的头往墙上撞的,在戳的过程当中,有这种失误的情况。是老师的工作方法不对,会进行处理。

  焦点2

  孩子不睡觉光脚转圈?

  涉诉文章称,“中午不睡觉让孩子抱头在地上转圈,我问孩子为什么不和爸爸妈妈说?孩子回答老师不让说:如果敢和你爸妈说看我不找你!”、“中午午睡时间,孩子睡不着,就让孩子抱头在地上转圈。孩子自打去年转到这个幼儿园后,就一直受到这样的虐待。”

  在一段孩子和母亲的对话录音中,孩子说,睡觉的时候,他觉得好玩就用鞋在地上跺,老师无法制止就让他脱了鞋、脱了袜子在地上跺一中午,实际上跺了一会就让他上床了。下午睡醒起来后,他在转圈,老师就让他在原地转一千圈,后来吃水果的时候,老师就不让转了。

  幼儿园承认,事出有因,首先是孩子淘气,也是老师工作方法不对,遇到情况不会处理。此外,因为老师的方法不当,“让孩子们认为他就爱欺负小朋友,所以大家孤立他”。

  焦点3

  冷暴力导致孩子抑郁?

  涉诉文章中还涉及上厕所不许穿鞋、用抹布打孩子头、老师对孩子冷言冷语“冷暴力”、三个同学将孩子推出教室,以及上厕所后不允许用多于两张纸等情况。家长称孩子因此夜间总做噩梦,惧怕上幼儿园甚至抑郁。

  庭上,孩子家长说,没有发现过因原告老师导致孩子身上有明显伤痕,也不存在就医和验伤的情况。但是孩子确因心理问题去心理诊所和医院的心理科就医,医院对孩子诊断是轻度抑郁。但孩子家长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举证中,老师用抹布打孩子头和冷言冷语,在孩子与妈妈的对话录音中有提到;三个同学将孩子推出教室,也出现在家长和园长的录音中;上厕所后不允许用多于两张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焦点4

  老师让孩子喝洗手液?

  此外,涉诉文章不仅提到了孩子被老师惩罚的遭遇,还称“可怕的是我上网查到,这家幼儿园去年就被家长发帖子举报有老师让孩子喝洗手液!”

  家长在庭前提交公证书,称他是在网上看到的帖子,称原告幼儿园老师涉嫌给幼儿园其他孩子喝洗手液的事件确实存在,被告在天涯网和人民网中转发该事件不是凭空捏造的,但又称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所以不再作为证据提交。

  幼儿园则提交了“2013年洗手液事件的声明”网页截图,称该事件是不存在的,是一个误会,幼儿园园长表示,洗手液事件是当时孩子随口说的,但事实上并没有喝洗手液事情存在。

  ■ 提醒

  网络维权需要冷静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有关侵害儿童权益的社会敏感话题,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维护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家长首先应对老师的行为究竟属于教育方式欠妥、还是对幼儿权益有意侵害作出判断。此案中,老师所用方法有欠斟酌,但并无伤害孩子的故意,而仍是以教育、引导孩子为目的。

  而在事情发生后,家长和幼儿园首先应选择以反省、致歉的方式解决问题,是与事件本身的性质相适应的。但此后在双方和解破裂的情况下,家长将没有全面核实的事件描述,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有失冷静,导致矛盾升级。

  法官表示,现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孩子存在损害后果,但之后家长仍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孩子人身权利确系受到侵害。如果幼儿园认为两位老师的行为已超出履行职务行为的限度,属老师个人对孩子所做的故意伤害行为,可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