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左燕燕)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明日正式施行。昨日上午,西城法院召开涉家暴离婚案件审理经验新闻通报会。该院自2014年7月组建家事审判庭,年收案近3000件,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常见于起诉书。法官建议,遇到家暴后应及时报警,出警记录可成为最重要证据,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警方告诫书可作法院审理证据

  “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爽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双方时常存在互殴情形;双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困难。

  《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出具告诫书,其中就有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因此,张爽法官建议,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在遭遇家暴时,及时报警,得到警方的保护和关键证据。

  除了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外,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家暴受害者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张爽法官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注重事前防止,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张爽法官补充道。

  不过,张爽法官也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建议公安、司法、社区、妇联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培训,充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起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