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张亮被带入法庭,二中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新京报记者 李禹潼 摄

  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原村支书张亮威胁租户拿钱“平事儿”;法院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任职期间以断水电、拆房屋等方式,并向村里的一大院的承租户索要人民币50万,组织村里党员外出旅游时又向旅行社索要回扣,昨日上午,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原党支部书记张亮,被二中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村支书收钱后 大院恢复经营

  今年52岁的张亮,曾任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检方指控张亮的犯罪事实有两项:2010年4月,张亮身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将高义海在中滩村承租的大院断水断电、门前挖沟、拆毁房屋等方式,干扰该大院的正常经营,以此向高义海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收取该笔钱款后,张亮恢复了该大院的正常经营秩序。

  2010年4月,张亮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刘某某报名北京浩海旅行社旅游团,组织中滩村党员赴云南旅游。期间,张亮通过刘某某向北京浩海旅行社索取回扣共计人民币2万元。

  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亮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5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张亮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做无罪辩护 法院终审定罪

  一审时,张亮否认向高义海要钱,称只从朱某处借过50万,但并不清楚朱某的钱从何而来,也并未从刘某某处拿过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可验证,高义海承租大院的生活、经营秩序的破坏和恢复与高义海是否向张亮支付钱款在时间上存在高度一致,张亮对于破坏和恢复的原因不能提出足够合理的解释,张亮庭审时辩称曾从朱某处借款50万,但无法提供借据及收条,不能证明其辩解的真实性。此外,旅行社会计证言、结算单,也可以佐证张亮收取了回扣。

  昨日上午10时二审开庭,张亮被法警带入法庭,表情平静。开庭前,张亮的辩护律师原伟表示,将做无罪辩护。

  中午11点50分,此案当庭宣判,二中院终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终审判处张亮有期徒刑3年半,没收财产5万元,并继续追缴张亮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没收。

  ■ 案情

  暗示变潜规则“平事儿”要花50万

  张亮称,高义海在其承租的大院里盖了违建的房屋,为让高义海拆除违建,自己带人在院门口挖了条大沟,并拆除了违建房屋。其间,他未收过任何人的钱。

  但高义海证言显示,1998年其从村里租了15亩地,盖了2000平米的房子自用及出租,张亮当村支书和村主任后,每到过年过节就将大院停水停电,导致他和大院内租户无法正常经营、生活。他找到张亮时,对方暗示要钱,后来暗示变成了潜规则,一停水电高义海就给张亮送钱。

  据高义海说,张亮的手下朱某还找到他,称拿50万就可“平事儿”,否则会被“治死”,他只得答应。在给朱某转账的次日,自己大院前的沟被填平,电也来了。

  朱某证言显示,高义海承租的大院被停水电、门前挖沟后,张亮曾将其叫到办公室问高某的反应,“张亮说高义海不知道上供,还让我告诉高义海不拿出50万元事情平不了”。

  朱某称,他向高义海转达了张亮的说法。几天后,高义海向朱某转账50万,朱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给了张亮,等取回时钱已被转走。

  组织旅游吃回扣结算“返利2万元”

  另一项索要2万回扣的指控中,张亮与旅行社的中间人刘某某证言显示,2012年5月,中滩村的党员活动要去云南旅游,张亮找他联系浩海旅行社。在了解到去云南旅游每人报价是4000元左右时,刘某某问张亮每个人提成多少,张亮称每个人加1000元,他拿500元,刘某某500元。党员活动结束后,旅行社会计黄某某从旅行社账上支出2万,与刘某某一同到张亮办公室给了钱。

  旅行社会计黄某某证言证实,旅游的个人报价每人3500左右,但收取中滩村党员的费用是每人6180元。当时40名党员前往旅游。拿着刘某某让自己准备的2万元提成,在5月中下旬的一个下午,其与刘某某一起到张亮的办公室给了钱。

  此外,据北京浩海旅行社出具的旅游人员名单、组团单位结算单显示,2012年5月19日,中滩村赴云南旅游的人数为40人,此次旅游的组团单位结算单的支出栏中明确注明“返利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