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据报道,河北283省道从沧州市往东延伸,先后穿过沧县旧州镇三个村。该省道从北关桥至强庄子桥近5公里的路段,近11年来已夺去三个村近50人的生命。有沧县政协委员连续两年在两会期间提交提案,建议该路段增设减速带或红绿灯。当地交管部门回复称“县里无权在省道上设置红绿灯,需通过沧州市请示河北省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安装”。

  当地民众将此段公路称之为“夺命公路”,是对事故受害者的悲哀,也是对诉求迟迟悬而未决的无奈、对道路通行安全的担忧。而对于民众和当地政协委员“设红绿灯”的呼声,当地有关方面竟表示“县里无权设置”,这也让舆论一片哗然、公众一片质疑:事故高发路段,设置信号灯真的这么难?

  设红绿灯,往往会基于道路通行效率和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两重考量,这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面,不应对立。若为了确保省道畅通,该设的红绿灯不设,这肯定不符合车辆安全行驶的要求。早在2006年,由公安部提出、起草,国家质检总局、国标委发布的《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第4章就专门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依据”,明确“路口信号灯设置的交通事故条件”为:三年内平均每年发生5次交通事故的路口,从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设置信号灯可避免发生事故的、三年内平均每年发生一次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路口等应当设置信号灯。

  对照该国标,“夺命公路”该设置信号灯,已毋庸置疑。至于由谁来审批决定,只是程序上的事。就算指示灯设置的审批级别要跟道路级别对应,有关方面也没理由坐视道路一再夺命而无动于衷。

  需要追问的是,当地有关部门是坐等上级部门批准,还是积极地向上反馈问题、讲明利害,以争取早日获批?当地省级管理部门又为何迟迟未批准?再进一步,在简政放权的当下,漫长的省道在某个路段设个红绿灯,非得上级审批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政府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7条还规定: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出国道、省道和县道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及减速装置。

  “夺命公路”近11年来事故迭发却装不了红绿灯,个中责任,不是“程序”能推卸得掉的。无论是当地交管部门还是该路段经营管理单位也即责任人,都难辞其咎,都涉嫌懒政。

  想起2012年7月,国务院还下发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次年元月,河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隐患严重程度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夺命公路”问题持续这么久,对于那些懒政乃至涉嫌渎职罪的相关责任人,是不是也该追责了?

  此外,这类典型的基层相关部门不作为,也该作为政纪整治对象,还有今后引以为鉴的“负面样本”,以让罔顾民众生命的“懒政”尽早消匿。

  □午光(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