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朱星)7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曼石油”)起诉新京报社等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中曼石油的诉讼请求。

  报道系发挥监督功能之表现 并无不当

  今年3月,正在谋求 IPO 的中曼石油,起诉新京报社关于其 IPO 的报道涉嫌侵犯其名誉权。去年12月,新京报发表《纠纷缠身 中曼石油启动 IPO》和追踪报道《中曼石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中曼石油 IPO 存在的风险、涉及的诉讼,以及去年12月被法院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等事项进行报道。

  判决书显示,中曼石油称,上述报道发出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督局于今年2月19日要求中曼石油、券商及律师就报道事项进行核查。中曼石油称,导致其 IPO 申请停滞延后。

  中曼石油以上述两篇报道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京报社等相关方赔偿其2600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中曼石油作为欲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受此公开募股的拟上市企业,其支付能力、涉诉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愿等直接与其商业信用相关,属于对不特定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信息,亦因此涉及到社会公益。

  “新京报社作为新闻媒体,鉴于原告发布的招股说明书,进行深度调查及追踪报道行为,系其发挥监督社会经济活动功能之表现,并无不当。”浦东新区法院称。

  法院认为,报道的资料来源于法律文书、工商信息等,是完全可信的资料来源。记者采访相关方的报道内容,绝大部分已被证明系客观真实,至于有争议部分也仅关涉细节性的非基本重要事实,“记者据此采写报道并无明显不当”。

  新京报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并无过错

  上述报道采写期间,新京报记者多次致电或发邮件试图采访中曼石油,但都被拒绝。法院认为,鉴于新闻的时效性特点,新京报记者前后两次表达采访意愿已属充分。

  “在新闻媒体已向报道不利方进行事实征询的情况下,在被询问人拒绝作出回应,使得媒体根据合法可信的资料来源,如实刊载存疑信息,由此导致的潜在不利后果应由被询问人即原告自行承担。”法院表示。

  法院认为,新京报社已经履行对系争报道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判决书显示,报道提到的事实确实会对中曼石油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但该种损害是中曼石油自身行为引发的,并非新京报社导致。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驳回了中曼石油的诉讼请求。

  浦东新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新闻媒体具有监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务的功能。尤其对于关涉社会公益的新闻报道,不应对报道者以过于严苛的注意义务。如果媒体在报道前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并有相当理由确信所刊发报道为真实者,就应认定为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