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希望相关部门能向社会主动澄清,或者已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请司法机关阐明其中缘由。

  近日,人社部党组发布了《关于专项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其中披露了一位“幸运官员”:原任政策研究司副司长,去年因骗取住房补贴16.5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职。两个月后,该官员转任劳动保障报社副总编辑,行政级别仍是副司级,工资待遇大幅提高。

  被免后原级复出,工资不降反升,大家当然觉得不公平。目前,人社部已免去其职务,由劳动保障报社为其安排专项性工作,执行五级职员相关工资待遇。

  首先,公众对于此事还是有些疑惑,这位副司长骗取住房补贴16.5万元,为何之前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没有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骗取国家包括住房补贴在内的各种补贴,数额较大的,已然符合“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这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之前,有很多人因为骗取国家补贴,受到了诈骗罪的追究。如2014年,安徽省霍邱县某乡家电销售经营者郝某某因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4.5万余元,被判处诈骗罪,获刑2年,缓刑2年6个月。该副司长作为国家高级别干部,理应更模范地遵守法律,知法犯法,理应从重处罚。而且副司长骗取国家补贴16.5万元,已达到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量刑范围应该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这个已经涉嫌诈骗犯罪的行为,当时为什么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而是仅做了党纪政纪处分?还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向社会主动澄清,或者已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请司法机关阐明其中缘由,避免对于司法公正的不必要误解。

  其次,因骗取住房补贴被免职,之后火线平级复出,这种“轻罚”也违背纪律处分的初衷。

  副司长是被“免职”的,而“免职”不同于“撤职”是一个中性词,并不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处分类型。但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被免职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而这位副司长从被免职到平级复出不过隔了两个月,明显不符合前述党纪。当然,报社属于事业单位,大有“打擦边球”的空间。但是,“党纪严于国法”已是从严治党时代里的社会共识。哪怕是之前的骗补行为,不构成犯罪,按党纪也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骗补、平调、薪水大涨,此例一开,会有更多违纪官员效尤。

  党纪国法面前不应该有“做老好人”的幻想,该处罚的就应该处罚到位,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就应该移送司法机关,否则国法刚性不存,党纪刚性不存。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