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黄颖)9月12日提交北京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于非法“一日游”进行了明确禁止,且要求经营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须提供一日游旅游电子行程单。

  此次草案修改稿计划通过立法,在管理层面作出更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保证首都旅游市场秩序的同时,通过市场化手段加大旅游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旅游者的实际需求。

  市人大财经委认为,通过增加一日游交通专线,完善一日游公交服务,提升更为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能力,可以逐步缓解目前一日游供需矛盾。因此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相关内容,明确北京市支持企业利用综合客运枢纽和客运场站,开设通往重点景区的一日游交通专线,完善旅游公交服务,增加发车站点。

  对于原本旅游电子行程单的规定,也加强了规范约束条款。因为财经委员会认为,电子行程单是旅游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有效凭据,是旅游者监督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有利于相关部门更好地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因此,草案修改稿明确,经营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并向旅游者、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

  旅游电子行程单中,应当包括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信息,景区及游览时间,就餐点和购物店的名称及具体停留时间。

  同时,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和导游应当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客运服务和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如果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当日一日游旅游电子行程单的,不得提供一日游服务。

  而对于未取得旅游电子行程单,或未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安排提供一日游服务等违法行为,草案修改稿规定,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可以依据北京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依法查处。

  程晓君介绍,此次草案修改稿中,还对造成本市一日游市场乱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被禁止的行文包括:冒用正规旅行社、公交运输企业等名义,在公共场所旅馆、公交站牌、互联网等处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擅自在一日游行程中加价、更换景区、改变游览方式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欺骗方式引导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购物;诱导旅游者购买假冒伪劣、质次价高的商品等行为。

  如果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未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安排行程,擅自更改路线,或者未取得一日游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一日游服务的,拟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导游未按旅游电子行程单安排,擅自变更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拟由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如果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