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12月28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的布局和巡回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明确了新增设的四个巡回法庭地点及巡回区,巡回区已覆盖全国。

  按照规定,该司法解释于今天公布施行。

  新司法解释规定,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此外,调整了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在原来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基础上,增加了湖南省。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保持不变。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2015年1月28日和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别在深圳、沈阳正式成立。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以及我国传统地理区域划分和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数量等因素,决定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增设巡回法庭,向中央报送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司法解释修改主要是根据中央批复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方案,明确巡回法庭地点和巡回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