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在遗体器官捐献中,红十字会到底该承担哪些职责?这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今天有了“标准答案”。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6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红十字会法修订案。修订案明确: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如何理解其中的“参与、推动”与“参与开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红十字会虽然有‘三献’(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工作职责,但是‘三献’这项工作的主体是谁?是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所以卫生行政部门是‘三献’工作的主体。法律为什么要用‘参与推动’、‘参与开展’,就是红十字会虽然开展这些工作,但这些工作是一种辅助性的工作。”

  他解释说,造血干细胞和人体遗体器官捐赠,中国红十字会设有中编办批准的两个事业单位,这两个事业单位有其职责,“比如关于造血干细胞红十字会参与推动写的是‘负责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治疗库的实施,组织开展宣传募捐活动,管理HLA资料,面向中国及境外进行 检索等相关工作,负责造血干细胞的采集移植等’”。至于遗体器官捐献,“主要的辅助工作是,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公平分配、救助激励、缅怀纪念及信息平台建设”。

  他强调,希望通过本次修法,使红十字会成功打一个翻身仗,提高公信力,“近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质疑。公信力受到质疑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但是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红十字会制度约束的缺失,由于各方面的监督,以及红十字会财产收入的信息透明等方面都存在制度的缺失,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一定程度受到了影响。这次通过法律的修订,我们编好制度的笼子,使红十字会进一步规范。”

  疑问:红会为什么是“社会救助团体”而非“群众组织”?

  本次红十字会法修改,红十字会的定位和性质一直是讨论焦点。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红十字会由原来的“三救”工作已经拓展到“三献”,因此其性质不应该局限于“救助团体”,应该改为“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

  今天表决通过的红十字会法,并未采纳上述观点,红十字会的性质依然是“社会救助团体”。

  郭林茂解释说,之所以没有将“社会救助团体”改为“群众组织”,主要考虑到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章程中的规定,“任何国家的红十字会是一个志愿救助的组织,这是国际红十字会章程的一个基本原则。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的一员,它的定型和地位不能与国际红十字运动所要求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如果违背,那么就不算国际红十字会的一员了。”

  变化:红会如何设名誉会长将更具灵活性

  中国红十字会的名誉会长一般都由国家领导人担任。今天表决通过的红十字会法,对于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的设置,也做了部分修改,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而旧版红十字会法则没有其中的“可以”两字。

  增加“可以”这两个字,意味着什么?郭林茂解释说,红十字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去机关化、去行政化、去贵族化、去娱乐化,这是红十字会群团组织的改革方向,“‘可以’二字加上以后,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这件事就更加具有灵活性,为以后的改革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