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有重大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异地办理,有利于破解“自己查自己”的掣肘,减轻冤案纠错的阻力。

  目前,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研究起草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明确提出对有重大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交由异地进行办理,以消除阻力和干扰。这受到学界业界广泛关注。

  重大冤案申诉的“异地处理”,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程序改革,也将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减轻平反冤案的阻力,用活、用足既有的司法资源。

  需要普及的是,什么是“申诉”?众所周知,我国是二审终审制国家,二审判决(或者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具有一定的终局性,但国家法律同时也规定了申诉制度。申诉制度并非司法的必经程序,也不像一、二审判决那样有公开的法庭程序,很多时候,是否立案复查乃至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审查。

  而目前刑事申诉程序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急需细化。一者,刑事诉讼对象、管辖级别很宽泛。申诉人对判决不服,既可以向法院申诉,也可向检察院申诉,且没有级别和次数限制,既可以向当级的法院、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这样一来,申诉和信访的区别不大。该制度症结已被国家有关部门注意到,也需要机制化破解。

  二者,对申诉的审查启动,主观因素比较强,就更需要制衡、约束权力任性的机制。特别是,目前很多地方受理申诉的检察院,就是生效刑事判决的出庭公诉方,或者是有着“领导责任”的上一级检察院,与被申诉的案件有着很多利益纠结、羁绊,让他们自己来审查与自己有关的案子有无问题,有时就是“要自己为难自己”,显然不利于保障冤案平反的启动。

  之前,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就表示:“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别是重大刑事申诉案件在本地监督纠正中面临阻力等因素,单纯依靠原案所在地检察机关的力量纠正案件,存在诸多无法解决的障碍。”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如今已被改判的聂树斌案,在所谓“真凶”出现后的十年,该案仍在案发地各级法院、检察院之间兜兜转转,直到2014年,最高法指定山东省高法重新审查此案,案子跳出了河北,案件才有了转机,直到最后被平反。

  可见在目前司法环境之下,面对大量的“存量问题”,为使案件跳出“利害相关的格局”,通过异地审查,能让司法专业人员不受掣肘地审查案件;这种形式公平的机制,也有助于提升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本质上,这也是个颇具司法善意的“巧改革”。

  也应注意到,2015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就在工作报告中提出:“探索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健全冤错案件及时发现和纠正机制”,当年就赢得了人大代表叫好和媒体点赞。时隔两年后,“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才进入到文件起草阶段,这也说明推进这一改革的难度不小。

  什么样案件的申诉需要异地审查?由谁来决定?由哪一级检察院来管辖?接下来,这些疑问也亟待廓清。

  “申诉异地审查”,难免会让有些检察院芒刺在背,也打破了固有的利益格局和平衡。但司法改革“开弓就没有回头箭”,订下了改革路线图,就要贯彻执行。明白“申诉异地审查”打到了问题的症结上,就要汲取聂树斌案平反延宕的经验教训,坚决推进这场“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