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刘洋)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因称“潘金莲是不正经的女人”得罪了现实版潘金莲。一名生于1957年、真实姓名为潘金莲的女子,其以名誉被侵犯为由,将冯小刚、刘震云、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等9名被告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道歉、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该案昨日在朝阳法院开庭。原告潘金莲是来自广东的女子,其诉称,根据中华书局出版的《清河县志》记载,潘金莲是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大家闺秀、贤妻良母,而被告二刘震云故意歪曲历史事实,写作的《我不是潘金莲》一书将“潘金莲”丑化成“不正经的女人”的代名词,书由被告三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被告四北京长江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被告一冯小刚以导演身份改编拍摄电影。

  原告称,电影出品人为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电影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到严重伤害,该电影的出品、预告、宣传及上映,使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大范围扩散,给原告及其家人、家族名誉上造成重大损害,社会评价严重受损,不但原告精神上极其压抑、苦闷,其家人及潘氏家族整体社会评价急剧降低,随处可听到对原告及潘氏家族的冷嘲热讽。

  昨天的庭审上,被告答辩称,《我不是潘金莲》并未特指现实生活中的某个人,并未对被答辩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泄露隐私,且原告潘金莲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故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此外,影片不存在歪曲历史之嫌,所提及的“潘金莲”在《水浒传》、《金瓶梅》中早已有详尽刻画,影片作为当代艺术并非初次提及“潘金莲”,并且艺术创作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应允许虚构人物和情节。

  被告认为,侵犯原告名誉权无事实、法律依据,“其认为电影对其名誉损害是主观臆想,甚至有些滑稽”。

  庭上,原告多次称被告将电影定名为《我不是潘金莲》是在拿这个名字“恶意炒作”,因为作品原名是《我不是李雪莲》。而被告坚持电影中所提“潘金莲”是《水浒传》中描写潘金莲文学作品形象。“被告和原告从不相识,也没有相似生活,只是名字相同,被告行为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此外,针对法庭询问“电影与书中有无原告本人的相应身份信息或生活情节”,原告称“没有”。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