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本七日谈

  针对近日有媒体就“证监会对于并购重组政策作出新的窗口指导,要求并购重组时所做的业绩承诺不可变更,不可调整”的报道,在8月4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重组方的业绩承诺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组方不得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高莉同时表示,对一些并购重组实施后,承诺完成比例低、媒体质疑较大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最近几年,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掀起并购重组的高潮,与此相伴随的是,业绩承诺难以兑现的事情频频发生。而在业绩承诺难以兑现的情况下,一些重组方又不兑现业绩补偿承诺,有的上市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来变更业绩承诺,帮助重组方逃避业绩补偿责任。而这种做法明显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证监会来说,强化对并购重组业绩承诺的监管是很有必要的。

  为什么会出现业绩承诺难以达标的现象?这主要源自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时的高溢价收购。上市公司基于发展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并购重组是无可非议的。但由于股市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时,大搞利益输送。比如,高价购买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资产甚至是垃圾资产,或者通过高价并购向重组方进行利益输送。而要支撑高价并购,这当然需要有重组方资产的业绩作为保证。但这些收购资产过去的业绩大多平庸,很难支撑起高价并购,于是就有了“资产质量不够,业绩承诺来凑”这种现象的出现。为了达到高价出售资产的目标,重组方往往把业绩往高处说。

  这些原本平庸的资产在高价卖给上市公司之后,业绩的不达标也就不可避免了。在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这就需要重组方来兑现业绩补偿承诺了。业绩不达标的重组方有很多,所以不兑现业绩补偿承诺的事情在股市里也是屡见不鲜。

  也正因为如此,证监会要求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不得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很有必要的。正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所强调,“重组方的业绩承诺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当初的业绩承诺,没有业绩补偿的约定,那么也就没有了当初的高溢价收购。如今,既然已经进行了高溢价收购,那么当初的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承诺就成了并购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是不可更改的,是必须要履行的。

  但如果重组方耍赖,或者重组方无能力兑现业绩补偿承诺怎么办?本人认为可以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是由上市公司回购与业绩补偿金额等额的原资产方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回购款项直接用于业绩补偿。二是由上市公司董监高来对重组方业绩承诺的兑现承担连带责任。在重组方不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情况下,由董监高来负责履行业绩补偿。

  而后一条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程中,董监高是积极的支持者甚至是参与者。由于高溢价收购往往是由市场来买单,损害的也只是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所以董监高们对高溢价收购都是积极推进,对利益输送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要求董监高们来对重组方业绩承诺的兑现问题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有利于重组方业绩补偿承诺的兑现,而且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质量。毕竟在追究董监高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董监高就不会对上市公司高溢价收购行为盲目地投赞成票了。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