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国歌法草案。与今年6月的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强化了对损害国歌形象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的,可追刑责。

  此前,我国一直未制定专门的国歌法。从2002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起,历年全国两会期间不断有代表、委员建议制定国歌法。今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国歌立法作出重要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歌立法列入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6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国歌法草案,今天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审草案。

  一审稿的法律责任条款主要针对一种情形: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此,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陈竺和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提出,对于侮辱国歌的行为应该加重处罚,乃至于追究刑责。

  万鄂湘当时表示,“就像香港某些议员侮辱我国国旗那种方式出现的情况下,可能要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我建议在‘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前面加上一句,即‘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把档次分清楚,今后再遇到类似情节严重的情况,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郑功成也提出,“‘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内拘留’,这是侮辱国歌的最高代价,屡教屡犯的呢?总应该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不要让大家感觉到违反本法的最高代价就是十五日以内的拘留。”

  今天提交审议的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